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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释义(新修订《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释义(新修订《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作出了哪些修改,一起来看看。

1.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行政处罚法释义(新修订《行政处罚法》)

2.延长部分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4.纳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5.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6.完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法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7.补充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8.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9.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完善听证制度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完善行政罚款分期缴纳制度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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