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集中制及其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2)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4)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5)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6)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2.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党的各级委员会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3)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有关全国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
(5)成立或撤销党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6)上级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需要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7)各级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与巡察制度。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决议
(2)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3)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4)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4.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4)密切联系群众。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5.党纪处分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及党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
(2)地位:是同级党委领导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的执法机关,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部门。
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双重领导”(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以及上级纪律委员会报告。
(2)若要改变对某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得到该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的委员会、上级党的委员会以及上级纪律委员会的同时批准。
(3)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需向上级纪律委员会报告。(4)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派驻纪律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