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随军政策一直是军嫂和准军嫂们十分关注的事情,今天,针对大家普遍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小编就来做一番解答。
一、最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什么?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于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二、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三、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①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②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③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原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④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有哪些待遇保障?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④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⑤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⑥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⑧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五、随军家属保险缴纳条件是什么?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①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②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③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④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⑤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⑥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六、对于已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如何进行就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