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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介绍

上海咬耳朵案(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涉嫌故意伤害罪)

  日前,一起上海男子李某街头见义勇为、反被咬伤耳朵的事件在网上流传引起热议,据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已于日前在新疆被警方抓捕归案,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请继续阅读以下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上海咬耳朵案(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涉嫌故意伤害罪)

  6月26日凌晨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5岁)醉酒后,在上海巨鹿路一酒吧门口与麦某(男,25岁)、马某(女,34岁)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王某与马某推搡中共同摔倒在路边绿化带,且王某对马某有撕咬行为。路过此处的李某(男,37岁)见状即上前制止,被王某咬伤左耳,后王某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中,周边有十余名群众围观并参与劝阻。

  经过连续追踪,犯罪嫌疑人王某于7月15日在新疆被警方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伤情来确定。

  1、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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