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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厂家一般是怎么合作的

加盟商是什么意思(加盟商和经销商的区别)

问:加盟和代理的区别在哪里?答:“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解答如下,

加盟和代理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如果代理协议符合下列法律特征就是属于加盟协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加盟协议在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合同”,下列案件中,因涉案《代理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法律特征,被法院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加盟协议。

案例如下:2018年8月29日,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某某区经营《**》项目,被告为原告提供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在原告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商或另开单店;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运营管理费、设计费共计19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同时自行寻找并带领被告选址人员共同实地考察该商铺,但在原告准备与产权方签约时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介绍其他经营者抢先与产权方签约,导致原告无法承租该商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且经查被告不是“**”商标的权利人,也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为此,请依法裁判:解除《代理协议书》返还原告代理费178000元、运营管理费10000元、设计费2000元;被告违约金95000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代理协议书》的性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标识进行合法活动的权利;被告向原告提供开店咨询指导培训、协助选址、设计等。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运营管理费、设计费。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看,被告将“**”标识等经营资源授权原告使用,且原告须在被告的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被告支付相应对价。

故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

......

被告不得在原告代理的某某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商或开单店。但被告在前述协议订立后的履行期间内在原告选址地点又授权案外人进行加盟经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内容。

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如被告所述,其取得了案外人某某公司的相关美术作品的授权即“**”中英文组合标识、“**”英文及图像组合标识。但涉案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标识为“**”,该表述与前述授权标识并不一致。

综上,被告的行为将导致原告开展特许业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19万元;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756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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