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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息的计算

什么是贴现息(贴现息的计算公式详解)

什么是贴现现金流?

贴现现金流是用来评估一个投资机会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来某年的现金收支折算为目前的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必须通过重新计算(折算)来确定。如此,一个公司或计划项目才能够被准确估值。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可分为净现值法(netpresentvalue)与内部报酬率法(internalrateofreturn)两种:

什么是贴现息(贴现息的计算公式详解)

1、净现值法是通过资本的边际成本求出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收支折现成当期现金。

2、内部报酬率法则将存续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依某一贴现率折成现金,使现金收入等于当时的投资成本,则此求出的贴现率即为报酬率。

现金流贴现分析步骤:

使用现金流贴现分析的实际流程可以被分为四步:

1、评估未来的现金流:为一些资产评估未来的现金流,比如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债券(bond)。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产的现金流有固定合同保证,除非出现债券发行者拖欠的意外,否则现金流动一定会实现。但是预测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很难被精确评估。比如说,当联想公司(lenovo)决定要开发新的电脑,它必须先评估研究和开发(r&d)的成本,以及未来的利润和持续多年的项目周期所需的运营现金流。在多种项不明朗因素的环境下,精确评估现金流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评估现金流的风险:由于现金流天生的不确定性,只用单一的情況来评估现金流通常是不充分的。因此我们在评估现金流时还需要去量化风险的数目。

3、把风险评估纳入分析:资产价值的风险影响可以同时从这样两个方法来进行分析:

1)确定性等值法(certaintyequivalent,简称ce);

2)风险调整贴现率法(risk-adjusteddiscountrate,简称radr)。

4、在确定性等值法中,预期现金流被削弱,或项目现金流的风险越高,风险调整越低。在风险调整贴现率中,项目风险越高,贴现率越高。在具体事件中,风险贴现率将会从两个来源对风险产生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经营风险,businessrisk)和项目融资方式产生的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

5、找到现金流的现存价值:最后一步就是计算现金流的现存价值。这个步骤告诉我们未来现金流在今天值多少钱。

贴现息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具体账务处理是: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也就是期末结算日,应将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结转收益科目,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如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应同时结转,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商业银行的贴现资产,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3]11号)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规定,其实质是银行融出的资金,属于放款或贷款性质。商业银行的贴现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是将其计入“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这又足以说明,贴现利息属于利息收入范围。按照《商业汇票办法》规定,票据贴现日,应是贴现人(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规定,从贴现金额或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应即时确认收入实现,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2010年10月12日贴现时:

借:贴现资产(面值)10000000

贷:吸收存款9460000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540000

2010年12月31日结息时:

应计贴现利息为:1000×81×(9‰÷30)=24.3(万元)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243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243000

2010年末,“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贷)为29.7(54-24.3)万元

税务处理:

2010年度,应确认贴现利息收入为54万元。

贴现息差异:

综上所述,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递延收益处理。而税务上,却是按照近似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应付利息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纳税调整方法应是:

年终,对于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下年度,将上年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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