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社会主义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是半社会主义企业,个别企业公私合营为民营企业增加公股,由国家常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由此,企业的生产关系将在多个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官方代表处于指导地位。资本家开始失去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利润按照“四马分肥”原则分配。
公私合营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所采用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大致经历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整个行业的公私合营两个阶段。其中个别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为半社会主义型企业,向民营企业增加公股,由国家常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由此,企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多方面深刻的变化: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享,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资本家开始失去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利润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需要、企业改造潜力和资本家自主性。在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处于指导地位,民间股票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盈余应当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企业公积金、企业奖金、股东股息三个方面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加上董事、经理、厂长等报酬金,可以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一九五六年初,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迭起,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人股本回购转向“定率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采购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逐步改造成劳动中自食其力的工人。一九六六年九月,固定假期期满,公私合营最终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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