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央视少儿频道热播的动漫连续剧《龙脉传奇》而被小朋友熟悉喜爱的卡通明星龙太子,最近陷入了真假之争。投资数千万元塑造这个卡通明星的太子龙公司近日被成都商人告上法庭,称他才是龙太子真正的主人。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随着动漫连续剧《龙脉传奇》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热播,片中主角龙太子逐渐成为深受小朋友喜爱的卡通明星。与此同时,该片的制作方浙江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子龙公司)以龙太子的商业号召力为基础,推出多种衍生产品,并借此收益颇丰,一时传为商业佳话。然而,就在商家为盆满钵满而欣喜时,一起关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诉讼犹如迎面冷水,劈头浇下。因认为太子龙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龙太子标识的童装产品侵犯其商标权,成都太子龙服装店老板李光辉一纸诉状将太子龙公司送上被告席。太子龙公司也不甘示弱,随即提出反诉,指控李光辉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标转让引发真假龙太子之争
太子龙公司斥资数千万元做动漫剧,是为了推广其生产销售的龙太子童装,但我在10多年前就已经注册了龙太子商标。李光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李光辉向记者介绍,早在1993年他就创立成都龙太子制衣厂,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该制衣厂挂靠在集体性质的成都民政商贸公司旗下,生产、销售龙太子系列童装。1995年,为培育品牌,李光辉决定申请注册龙太子商标。
据介绍,为避免今后商标权属纠纷,李光辉专门成立了个体性质的龙太子服饰店,与成都民政商贸公司区分开,并以该店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97年6月,龙太子商标被批准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即婴儿服装、围巾、手套、雨衣等产品上。
在谈到龙太子商标的来源时,李光辉告诉记者:华夏儿女本就是龙的传人,加之我本人属龙,所以对龙有特殊的感情。当时我一心扑在事业上,把企业看作自己的儿子一般呵护,由此才将龙太子作为企业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希望它像龙太子一样成长。
但事情发展并未像李光辉想的那般顺利。因经营不善,李光辉的龙太子逐渐退出高档商场,生产规模也日益缩小,最终只保留了龙太子服饰店,依靠授权其他加工厂生产相关产品。虽然生意上遇到挫折,但我从没有产生放弃的想法。我始终相信龙太子可以东山再起。李光辉说。
2007年6月初,李光辉办理商标续展,延期至2017年6月27日。而就在这时,李光辉意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出价20万元,让其转让龙太子商标。李光辉考虑再三后拒绝了转让,但在此过程中,他也得知了除自己外还有其他企业也在使用龙太子商标。其中两家企业比较大,一家是深圳的,一家就是太子龙公司。李光辉表示,因为深圳的那家企业生产的是男装而非童装,对其影响不大,因此他便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太子龙公司上。
2008年4月,李光辉以普通客商的身份参加了太子龙公司的童装展销会,藉此收集了大量该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材料。2008年9月,李光辉来到杭州,找到太子龙公司负责人协商涉案商标使用问题,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2008年9月12日,李光辉起诉至杭州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太子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著作权确保使用正当?
杭州滨江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面对李光辉的指控,太子龙公司并不认同。
据太子龙公司诉讼代理人介绍,太子龙公司是1995年9月5日注册登记成立的。之后还获得了早在1994年初就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龙族兄弟》著作权的使用许可,龙太子就是该作品最主要的人物姓名。
对于自己成为被告,太子龙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李光辉在1997年将龙太子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太子龙的著作权和企业名称在先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李光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他们认为,早在1999年,太子龙集团就开始销售龙太子品牌的商品,2005年,太子龙集团成立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入了数千万元塑造了龙太子的卡通形象,通过专卖店销售龙太子童装及衍生产品。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龙太子是《龙脉传奇》的主人公,龙太子服装是龙太子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太子龙公司拥有著作权在先权,并没有冒用龙太子的商标,此卡通形象以及相应的标识与李光辉的龙太子字样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太子龙公司的文字标识是与卡通人物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的,从未突出使用过龙太子字样。从商业影响力对比来看,太子龙公司也没有搭顺风车的必要。
此外,该负责人认为,尽管李光辉注册了商标,但是李光辉一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表明他在商标注册后确实在进行服装销售,因此太子龙公司提出质疑和抗议。
据悉,2007年4月,太子龙公司申请注册龙太子商标,但尚未得到核准注册。目前龙太子童装已经有150家加盟商,年销售额达数千万元。
出现权利交叉不可一刀切
杭州滨江法院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案件结果仍有待公断。然而,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著作权和商标权各有自己的权利系统,要厘清两种不同体系的权利冲突,关键在于把握两种体系的桥梁,这个桥梁就是在先权利。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商标保护是以注册为标准,但这也并非确定一旦注册就可以排除所有的使用。为达到权力平衡,商标法体系中除了规定商标争议和撤销程序外,还涉及与其他权利交叉的情况。随着商业社会的高速发展,加之汉字的有限性,新的、简洁的汉字组合商标会越来越少。因此,使用一些广受喜爱的作品作为商标,则成为一种宣传捷径。倘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确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则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商标专用权。[page]
这是不是意味着上述情况出现,就会产生著作权完全排除商标权的情况?李顺德对此表示并不赞同。他解释道,对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交叉问题不能一刀切,因为有可能商标注册方为培育商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而现行法律保护这种诚实劳动,所以说在何等范围内、何种方式行使在先权利也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此外,李顺德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存在在先权利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这包括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时间点,到底是商标在先还是作品在先,确定作品在先才有排除商标使用的可能,而本案中关于这个时间点双方各有说法,有待法庭最终确定。二是涉案商标与著作权的关系,并非与相关作品扯上一点儿关系就能达到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换句话说,涉案商标能不能构成作品,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是行使在先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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