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如果商品的质量出现问题,那么必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及时、方便、充分地获得损害赔偿,补救财产损失,我国民法典提出了先行赔偿制度。那么什么是先行赔偿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先行赔偿
如果不属于先行赔偿一方的责任,则先行赔偿一方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人追偿先行支付的赔偿费用。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履行先行赔偿的责任,为使受害人能够及时、方便、充分地获得损害赔偿,补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终须全部归结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
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如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的,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
三、先行赔偿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后才会产生,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部分或全部免除。担保人的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甚至担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使主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即可构成追偿权。相反,虽然担保人履行了担保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担保人不能享有追偿权。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所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担保人可行使追偿权。同样,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有义务通知债务人,因担保人未通知而致债务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丧失追偿权。
在产品质量诉讼中,不管受害人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也不管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无责任,都应当首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先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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