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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税款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

某企业20×1年1月1日多缴增值税9万元,企业发现后一直没有申请退税,20×2年的10月,税务部门评估该企业20×1年度企业所得税少申报15万元,企业在20×2年11月1日对上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与多缴税款相抵后,补缴了税款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从20×2年6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日期153天。

在计算滞纳金时,企业认为原来多缴的税款应抵减查补税款,然后计算滞纳金,计算过程如下:

应缴滞纳金=60000×153×0.5‰=4590元。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税款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

但这个计算是错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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