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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文判决(孔令文寻衅滋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令文,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文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令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7日,被告人孔令文与“二兵”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平小宾馆门口因琐事发生打架,在“二兵”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孔令文为发泄心中怨愤,持棒球棍无故将赵松松停在东平小宾馆门前的皖c57388福克斯轿车及朱钢停在腾华宾馆门前的浙d05775太湖牌电力工程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经估价:两车的损失为人民币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令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松松、朱钢的陈述;证人陈赛飞、陈现球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图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文目无法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令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令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08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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