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可以分为大使级、公使级和代办级三种。
大使级外交关系最高级别的外交关系。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地国高级官员谈判。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大使相同。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司。
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由代办担任驻该国的最高代表。代办的担任者一般是作为首席官馆员的政务参赞。参赞作为外交官的一种,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的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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