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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稽查是什么意思
以下文章来源于智方圆税务,作者王冬生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简称52号令),尽管52号令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但对纳税人而言,全面准确理解稽查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对正确配合税务稽查,有效防控稽查风险,很有帮助。本文基于52号令的有关规定,重点分析如下问题:一、了解稽查程序,为什么有助防控稽查风险?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52号令的宗旨之一,就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52号令与其他法规一样,都是在第1条,就明确文件的目的,其中就有“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关的具体规定,就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如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复议的权利等。这都是对纳税人的保护措施。知道这些措施,才可能用这些措施,才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了解稽查程序,才知道该干什么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局与纳税人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纳税人是相对被动的一方,只有了解稽查局的工作程序,知道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到底是怎么回事,了解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作用,才可以更有效、更恰当确定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既不要因吓的够呛,反映过度,缴纳可以不缴或晚缴的税款,也不因无知无畏,糊里糊涂地撞了红线,把小事弄成大事,甚至弄到不可收拾。二、从选案规定和稽查案例看可能被查的原因52号令第2章,就是选案,本章内容简单,只有3条。最重要的是第12条:“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中国税务报》经常有各地稽查局写的以稽查为主题的文章,剧情大体差不多,都是稽查局如何发现线索,然后与犯罪分子如何斗智斗勇,最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根据公开的案例,可能构成案源的情况,包括如下几种:(一)纳税评估发现现在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强大,纳税人在税务局面前,几乎是透明的,如果有问题或有线索,很可能就成为选案的目标。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自股东借款,向股东支付利息,税局在分析股东的数据时,发现有利息收入,而且是自关联方来的,那就找这家房地产企业,看其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了债资比,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补缴所得税。(二)被牵连,拔出萝卜带出泥现在自走逃户取得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例子,非常普遍。企业走逃了,肯定要查,查谁呢?查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企业,无论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还是所得税税前扣除,都受影响。(三)被举报,尤其是内部人举报内部人举报,一看就知道,证据特别确凿,资料特别详实,细节特别逼真。所以,老板一定要善待员工。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自己干干净净,不用提心吊胆。(四)上市公司年报信息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信息,都可能成为被稽查的原因。(五)依法合规,源头控制有问题,不被稽查选上,只是一种侥幸,还是要自己依法合规,少有疑点,即使有疑点,也能及时解释清楚,这才是从源头控制,防控风险的有效做法。三、从检查规定看如何配合税务稽查选案之后的第二个环节,是检查,52号令第3章,就是检查,内容比较多,一共21条,自15条到35条。(一)接到检查通知与准备工作根据52号令第15条,税务局检查前,一般会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不发通知,检查人员直接就来了,说明问题有点严重。检查人员至少是两个,在通知书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来了以后,应该出示检查证。当然,作为被查企业,人家来了以后,如果不出示检查证,你也别太较真,来的人一般假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规定了各类文书的标准格式,如果收到的文书,不是标准格式,可以认为程序有瑕疵。通知后面,一般附有让被查企业准备的资料清单,在检查人员到场前,准备好,别耽误事。如果暂时没法准备,也要告知原因。(二)检查方法与争取的方向根据52号令第16条,“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主要的方式,或者实地检查,或者调取账簿资料。对纳税人而言,如果可以争取,哪个方式更好?最好是实地检查,因为实地检查,便于交流与沟通,有助于防止误判。对检查人员而言呢?更希望实地检查,还是调账?除非距离太远,一般也希望实地检查,最起码来去自由,天天到单位上班,也烦,换换环境,也不错。(三)询问如实答,不用怕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难免会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也就是询问。52号令第20条明确了询问的有关事项。询问必须是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除在被查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给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在接受询问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回答,不要掩盖,也不要躲闪。曾有纳税人问,让签字、捺指印,怪害怕的,不捺指印行不行?如果说的都是实话,干嘛不捺指印,捺指印才是对自己的保护。(四)不得有的情形根据52号令第27条,被查对象不得以各种方式拒绝检查,阻挠检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税局可以核定征收,强制执行,甚至可以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后果非常严重。所以,被查企业一定要认真配合稽查。不然,就可能把税务问题,弄成刑事问题,麻烦大了。四、从审理规定看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按照稽查程序,检查结束后,就进入审理环节,这个环节,也很关键。(一)由谁审理稽查局自己审理,或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有的地方,连补带罚,超过50万,就上重审会。重审会,一般由哪些人组成?稽查的人,税政的人,法规的人、征管的人,有关领导等。但是,一定要注意,纳税人想说的话,尽量在开重审会之前说,宜早不宜晚。(二)重点审哪些内容?重点审核的内容,也是被查企业为自己辩护时重点的内容。着重审核以下内容:1、执法主体是否正确;2、被查对象是否准确;3、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4、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7、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8、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上述内容中,重点是三项:事实是否清楚,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程序。有一个方面出问题,稽查局的意见就可能被推翻。(三)准备处罚,先给《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注意,告知书不是决定书,这个环节,不是最终处理决定,纳税人还可以申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2、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3、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5、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7、其他相关事项。(四)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被查对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分歧,建议要求听证,听证比较正式,效果相对更好。如何准备听证?拿出充足的事实依据、税法依据,详细分析和论证,不应征税。(五)审理结果与法律文书审理后,根据不同的结果,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1、《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4、《税务稽查结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六)不得不缴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如果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必须缴税了。包括以下内容的决定书,才是正式的决定书:1、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2、检查范围和内容;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4、处理决定及依据;5、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6、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7、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五、从执行规定看稽查的力度和温度稽查的最后一个程序,是执行,指强制执行。如果纳税人主动缴税,可以没有这个环节。(一)什么情况,可以强制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2、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3、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4、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二)强制执行的措施如果强制执行,有什么措施?1、自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稽查局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2、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稽查局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拍卖、变卖,用其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三)强制执行的温度强制执行的温度,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先发催告文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2、可暂缓或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3、保证基本生活这一点,在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扣押财产时,不能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活需要,扣押住房,得给纳税人留个住的地方。六、稽查中的涉税分歧,如何沟通?稽查过程中,难免出现分歧,税局认为应该缴税,您认为不该缴税。怎么办?(一)先看税局说的对不对如果税局说的对,该认账,一定要认账,可以找找原因,尤其是客观原因。当然,找不到,也别编瞎话。(二)如果税局不对,再看是否是原则问题如果是非原则问题,鸡毛蒜皮的事,也不必太较真,缴就缴吧,但是一定要说明白,缴税,是为了配合税局工作,税局查半天,不查出点事,回去不好交差。如果是原则问题,不要让步,坚决维权。所谓原则问题,一是税额巨大,二是税额不大,但性质恶劣,三是税额不大,性质也一般,但让一次,以后没完了。(三)沟通的方法依法沟通,找出支持自己的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文字沟通,准备文字材料,事实清楚,依据充足,逻辑严谨,文字简练。正文不要太长,2000字以内,支持材料作为附件,不要塞入正文。逐级沟通,一级级谈,所里谈不拢,到区局,区局谈不拢,到市局。不了了之,谈半天,怎么算解决了?税局不再坚持征税,就行了,你可别要求税局出具文字的东西,说不该征税,总得留点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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