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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是公元前多少年

夏朝

夏朝

第一个世袭制王朝夏朝(第一个世袭制王朝)

夏朝(约公元前2070—约公元前1600)是中国史书中记载的第一个世袭制朝代。一般认为夏朝是多个部落联盟或复杂酋邦形式的国家。夏时期的文物中有一定数量的青铜和玉制的礼器,年代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青铜时代初期。夏朝历史上惯称为“夏”。根据史书记载,禹传位于子启,改变了原始部落的禅让制,开创中国近四千年世袭王位之先河。夏族的十一支姒姓部落与夏后氏中央王室在血缘上有宗法关系,政治上有分封关系,经济上有贡赋关系,大致构成夏王朝的核心领土范围。夏西起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东至河南省、山东省和河北省三省交界处,南达湖北省北部,北及河北省南部。这个区域的地理中心是今偃师、登封、新密、禹州一带。夏朝都斟鄩(今洛阳)共传十四代,十七后(夏朝统治者在位时称”后“,去世后称”帝“),延续约471年,为商朝所灭。后人常以“华夏”自称,使之成为中国的代名词。

目录国号历史疆域政治国号

夏朝历史上惯称为“夏”,关于“夏朝”这一称谓的来源有十种说法,其中较为可信的观点是“夏”为夏族图腾的象形字。司马迁记载“夏”是姒姓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鄩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灌氏十二个氏族组成的部落的名号,以“夏后”为首,因此建立夏朝后就以部落名为国号。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唐朝张守节则认为“夏”是大禹受封在阳翟为“夏伯”后而得名。“夏”是从“有夏之居”、“大夏”地名演变为部落名,遂成为国名。中国中原地区从此出现“国家”的概念这便是不少历史学家所认为中国的第一个世袭王朝夏朝的起始。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夏”意为“中国之人”。

历史

夏族起源

夏朝

据史籍记载,在夏后氏建立之前,曾出现过夏部族与周围其他部族之间争夺联盟首领的频繁战争。夏部族大约是在中国古史传说中的颛顼以后逐渐兴起的。有不少古代文献均把夏族追溯到颛顼。其中《史记·夏本纪》与《大戴礼记·帝系》称鲧为颛顼之子,但很多文献都说鲧是颛顼的玄孙(五世孙):黄帝次子曰昌意,生颛顼,颛顼之子名鲧,鲧之子曰禹,为夏后启(即夏启)父。这些记述表明,夏族很有可能是颛顼部落的一支后裔,是黄帝后裔颛顼高阳氏与炎帝的一支共工氏通婚形成的一个部落,夏部落一开始居住于渭水中下游,后东迁至晋南、豫西伊洛流域。

鲧禹治水

最早有文献记载的一位夏氏族成员是鲧。《国语·周语》中说鲧作为夏族首领被封在崇,故称“崇伯鲧”。鲧:公元前2037年至公元前2029年在崇伯位,他是在大河南岸中岳嵩山中的有崇氏部落首领。有崇氏与在大河北岸太行山东麓的共工氏,都是富有治水经验的部落。在尧舜时期,为了争夺王权,鲧与共工先后对尧舜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都失败了。之后禹继承了鲧,为“崇伯禹”。这表明夏族早期活动于崇山附近。当时河水泛滥,为了抵抗洪水不少部落形成了部落联盟,鲧被四岳推选领导治水,历时九年而最终失败。治水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不善于团结族人及其他部落。《尚书·尧典》记载,尧最初认为鲧方命圮族、毁败善类而反对鲧领导治水,说明鲧在领导治水时,有不少部落对他不满。《尚书·洪范》与《国语·鲁语》中又提到“鲧障洪水”,说明鲧治水的方法主要用土木堵塞以屏障洪水,或许这亦是鲧治水九年失败的原因之一。鲧治水失败后,被殛死于东方黄海海滨的羽山。禹是鲧的儿子,鲧死后,禹受命,又联合共工氏以及其他众多的部落,在伊、洛、河、济一带,逐步展开治水的工作。禹放弃了鲧“堵”的治水方略,改为以疏导为主,就是依据地势的高下,疏导高地的川流积水,使肥沃的平原能减少洪水泛滥的灾害。经过治理之后,原来大都集中在大平原边沿地势较高地区的居民,纷纷迁移到比较低平的原野中,开垦那些肥沃的土地。那些草木茂盛、禽兽繁殖的薮泽地,成为人们乐于定居的地方。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这就为封建世袭制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由于禹治水有功和促进农业生产,夏部族势力增强。《史记·夏本纪》记载禹治水时“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其刻苦精神得到后世传颂,治水过程可能也促进了各部落族人的团结。

讨伐三苗

禹治水有功,随后舜又派禹去讨伐三苗。禹屡败三苗,将三苗驱赶到丹江与汉水流域,巩固了君权。《墨子·非攻》中说道禹克三苗后,“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这说明禹在治水与讨伐三苗胜利后,夏部族已成为部族联盟首领。

建立王朝

相传尧、舜、禹时,部落联盟内采用“禅让”的方式“选贤与能”,推举联盟的共主。如尧老时,把“王”位禅让给了贤能的舜。舜把帝位禅让给禹,禹在涂山召集部落会盟,再次征讨三苗。据《左传》记载“执玉帛者万国”参加了涂山会盟,可见夏部落的号召力。有一次在会稽(浙江绍兴)部落会盟时,防风氏首领因迟到而被禹处死。古文献中亦记载禹以诸侯部落路途的远近来分别纳贡约多少,可见夏氏族对其周边部落经济上的控制。禹曾推举东方颇有威望的偃姓首领皋陶为继承人,以示对传统禅让制的尊重。然而皋陶没有等及禅让,比禹早死。禹又命东夷首领伯益为继承人。禹死后,益(伯益,也有人认为益不是伯益,而是同一时代的两个人)按照部落联盟的传统,为禹举行丧礼,挂孝、守丧三年。三年的丧礼完毕后,益没有得到权位,而启在民众的拥护下,得到了权位。关于这一段历史的记载,说法不一: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益即位后,启杀益而夺得君位“;另一说”益继位后,有些部族并没有臣服益,而拥护启,并对益的部族展开战争,最后启胜而夺得权位。之后益率领着东夷联盟讨伐启。经过几年的斗争后,启确立了他在部族联盟中的首领地位“,但其共同观点是“公天下”变成了“家天下”。从此,禅让制被世袭制所取代。这标志着漫长的原始社会被私有制社会所替代,应该说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必然会遭到部分反对。随后不少倾向禅让传统的部族质疑启的权位。启都郊外的有扈氏仗义起兵,率领部族联盟向启都讨伐,与启军大战于甘。战前启称他的权位是“恭行天”的,这便是之后周朝天子论的雏形。启拥有中原民众的赞同,在人数方面占有绝大优势,最终击败有扈氏,罚贬做牧奴。这次胜利代表中原地区的主流社会观念已从原始的禅让制度转向了世袭制度。夏氏族原姓姒,但从启开始改用国名“夏”为姓。同时启不再使用伯这个称号而改用后,即“夏后启”。启能歌善舞,常常举行盛宴。其中最大的一次是在钧台,此即钧台之享,还在“天穆之野”表演歌舞。《山海经·海外西经》记载到启在舞蹈时“左手操翳,右手操环,佩玉璜。甚至有些文献传说启曾经上天取乐舞。中国古老的乐舞文献《九辩》、《九歌》与《九招》均称启为其原作者。启统治期间,其子武观时常作乱。《韩非子·说疑》说他“害国伤民败法”,最终被诛杀。除了夏氏族内部的纠纷,为争夺部落联盟的权威,亦常常与东夷作战。

太康失国

夏启死后,其子太康继承后位。太康只顾游玩,不理政事,在位期间,夏部族权威削弱,东夷有穷氏部落趁机西进。东夷族有位善射的首领羿(即后羿)。羿率军从东夷属地鉏迁至夏后氏的属地穷石,与当地的夏人通婚,形成了有穷氏。羿在夏民的拥护下夺得了夏政。随之太康投奔斟鄩的斟鄩氏。羿夺得权位后并没有称王,而是把太康之弟中康立为王。但事实上国事全由羿来治理。此举引起不少部落的不满。其中主持天象活动的和氏与羲氏公开反对。羿说他们废时乱日,派胤率兵讨伐羲和二氏,战前作誓师辞《胤征》,在战中取胜。中康死后,其子相继位。随后投奔与夏同姓的斟鄩、斟灌二氏。从此,羿独承王位。羿好射猎,不善治理,得权后,他像太康一样,好狩猎而荒废国事。他废弃武罗、伯困、龙圉等忠臣,重用被伯明氏驱逐的不孝子弟寒浞。寒浞年少时因造谣惑众被伯明氏君主所逐,后被有穷氏首领羿收养,成为有穷氏的一员,得到重用。寒浞势力日益强大,后来趁羿在外射猎的机会将羿及其家人杀掉,霸其权、夺其妻,生下豷、浇二子。寒浞把戈封给了他的儿子豷,把过封给了他的另一个儿子浇。浇受父命率兵先后灭掉亲夏的斟灌氏与斟鄩氏,杀了在斟鄩躲避的相。相的妻子缗当时已怀下相的儿子,她从墙洞逃走至其母亲有仍氏家里避难,不久生下遗腹子少康。

少康中兴

少康长大后,为有仍氏牧正。浇闻讯后,派人追杀有仍氏,少康无奈投奔有虞氏(舜之后裔),作了庖正。有虞氏首领虞思膝下无子,仅有二女。他将二女许配少康,赐给他田一成、众一旅,并把纶邑(商丘夏邑县)交由少康管理。少康以纶邑为根据地组织余下的夏族民众,设官分职。派女艾到浇廷中密探,准备恢复夏室。此时,躲避在有鬲氏的夏室遗臣靡得知少康准备夺回政权,亲自带领斟灌、斟鄩氏的残余民众与少康会师,联合击败了寒浞。复立少康为夏后。而后少康灭浇于过,又派他的儿子杼灭豷于戈。至此,控制中原三代四后近百年的东夷族有穷氏覆灭,结束了四十载的“无王”时期。夏由此复国,后世称“少康中兴”。通过太康失国至少康中兴的这段叙史可以看到华夏族平定中原方国部落(尤其是东夷族)的历程。建都纶邑(商丘夏邑县)。少康之子杼(也作“予”)承后位。他了解东夷对夏室的不满,为了巩固在东方的势力,他把都城从原东迁至老丘。他重视发展武器和制造兵甲。文献中常常有“杼作甲”、“杼作矛”的说法。他还派人讨伐东南沿海地区的东夷(山东南部、安徽东部、江苏一带)。传说其获取了吉祥物九尾狐。夏朝的版图在杼的统治下扩张到了东海(黄海)之滨。杼在位期间是夏朝最昌盛的时期。夏人对杼格外尊重,为杼举行过“报祭”。《国语·鲁语》说道“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认为杼全面地继承了禹的事业。杼之子槐在位时,东夷族与华夏族开始和平共处。其中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居于淮河、泗水流域的九个部落(即九夷)通常向夏后纳贡祝贺。槐逝后,其子芒继位。芒逝后,其子泄继位。这期间东夷族与华夏族逐渐同化。泄在位期间东夷族已基本同化,于是他开始向西方发展。同时,他开始对顺从夏室的方国部落封土封号。这便是数世纪后诸侯制的起始。泄逝后,其子不降继位。他曾多次率兵征讨西方的九苑。

暴桀亡国

不降死后,让其弟扃继承了后位。扃死,其子廑继位。廑继位后不久便病死,其堂兄不降之子孔甲继位。他改变了夏礼中祭祀祖宗的传统,开始着重恭顺天帝。《史记·夏本纪》记述道孔甲“好方鬼神,事淫乱”。不少方国部落开始对夏室产生了不满,但华夏族与东夷族的关系仍然友好。这有可能是东夷族与华夏族的同化度较高的原因。孔甲死,其子皋继位。皋死,其子发继位。这段期间,方国部落与夏室的关系恶化,氏族内部的纠纷也激烈化。从孔甲经皋与发,到履癸(即桀)内乱不止。孔甲乱政后夏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发死后,其子履癸(夏桀)继位。桀善武,《史记·律书》夸张地说他“手搏豺狼,足追四马”。桀在位期间,夏室与方国部落的关系已经破裂。给夏上贡的部落不断地减少。桀因此还常常讨伐那些不顺从的部落。古文献中说桀贪色,他在击败某个部落后会从那部落中挑选出他所钟爱的女子带回宫作为妃子。《国语·晋语》提到的有施氏、《竹书纪年》提到的岷山氏、末喜氏都遭到了这种下场。其中末喜氏的妃子妺喜早已与伊尹结好,桀却在洛把她夺走,伊尹愤怒中奔投了商汤。桀的屡次征伐也惹怒了不少较有权威的部族。有缗氏(舜的后代)因不服顺桀而被灭之。活动于今河南东部山东省西南部的子姓商部族正在夏乱这期间兴旺了起来。桀又因商不服的借口讨伐商首领汤并败之。汤被囚禁于夏台(一作钧台),随后被释放。除了夏室对外关系的恶化外,文献中还提到了桀在廷内用人失当。桀只顾自己享乐,不顾民众疾苦,大约在前1600年,商部族首领汤率领着方国部落讨伐桀。灭了亲夏部族韦、顾、昆、吾后在仓皇与桀开战。汤的.势力大,桀抵挡不过,一边逃一边战,最终战败于有娀氏旧址。桀逃至鸣条(一说今河南中部,或今山西安邑),汤追之,又在鸣条展开了大战。桀再次被击败,被汤放逐于历山(一作鬲山),与末喜氏同居,最后又跑到了南巢之山(今安徽巢县)并死于此处(《淮南子·修务训》稍有不同,说汤“整兵鸣条,困夏南巢,谯以其过,放之历山”)。鸣条之战,夏室覆灭,在方国部落的支持下汤在亳(今河南商丘)称“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政权,夏朝,共传14世(《世本》载12世)、17王,历时471年,公元前1600年灭亡。

夏人后裔

夏灭亡后,剩余势力除了主要留居中原,还有两支分别向南方、北方迁移。桀带着不少夏族民众从历山南迁至南巢,这便是南支。北支进入蒙古高原,与当地诸族融合,有人认为这便是后人所称的匈奴。《史记·匈奴列传》载道“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括地谱》更详细地解道“其(指桀)子獯粥妻桀之妻妾,避居北野,随畜移徒(即北原游牧民族),中国谓之匈奴。”商汤王因帝宁之故都,封夏室的一支姒姓贵族于杞国,以奉祀宗庙祖先。《史记·陈杞世家》载夏裔在“殷时或封或绝”。周武王灭商为王之后,封大禹的后裔东楼公于杞地,延续杞国国祚,主管对禹的祭祀。春秋末期,孔子因为崇尚夏礼,还特意去杞国访问考察。在浙江绍兴会稽山禹陵村,夏禹姒姓后代世代为禹守陵至今。郭沫若、胡厚宣、程憬等认为甲骨文中的土方就是战败后的夏。根据卜辞记载,土方是位于殷西北方的一个强大方国,是武丁以及先前商王的长期征讨的对象。武丁征服土方后,在其腹地“唐土”建设大型城邑“唐”,镇压控制土方人民,此后不再有土方叛变的记载。周初,成王封晋国始君唐叔虞于此。

疆域

行政区划

夏朝是部落城邦联盟到封建国家的过渡期,因此没有明确的疆域,夏氏族与其他部落城邦的关系很多就像是宗主国与朝贡国一样,但又有些方国是受夏室分封的,就如同诸侯国,故仅能以势力范围来表示其影响力。夏族的十一支姒姓部落与夏后氏中央王室在血缘上有宗法关系,政治上有分封关系,经济上有贡赋关系,大致构成夏王朝的核心领土范围。夏西起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东至河南省、山东省和河北省三省交界处,南达湖北省北部,北及河北省南部。这个区域的地理中心是今偃师、登封、新密、禹州一带。当时夏的势力延伸到黄河南北,甚至长江流域。夏朝早期,夏族主要在山西中南部的河内地区活动,沿汾水、河水向东南方向迁途,晚期至河南中部伊、洛河流域。《国语·周语上》谓,“昔伊洛竭而夏亡”,可见伊洛河水对夏晚期都畿的重要性。对于夏朝的行政区,世传为“九州”: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三面距河,是各州贡道必经之处。(今山西、河北省境、辽宁西部。)兖州,浮于济、漯,达于河。(今山东西部、河北东南角。)青州,浮于汶,达于济。(今泰山以东之山东半岛。)徐州,浮于淮、泗,达于河。(今淮河以北之江苏、安徽以及山东南部。)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今淮河以南之江苏、安徽以及浙江、江西北部。)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今湖北、衡山以北之湖南以及江西西北端。)豫州,浮于洛,达于河。(今河南、湖北北部、陕西东南、山东西南角。)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今四川以及陕西、甘肃南端。)雍州,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都城变迁

首领居地今地鲧大夏相传今山西运城夏县崇相传今河南洛阳嵩县禹高密相传今河南洛阳新安县境内阳城相传今河南登封告成镇阳翟相传今河南许昌禹州晋阳相传今山西太原晋源镇平阳相传今山西临汾西南安邑相传今山西运城夏县东北启、太康阳翟见上太康、中康斟鄩偃师二里头村相帝丘相传今河南濮阳西南斟鄩见上羿鉏一说今河南滑县羿、寒浞穷石相传今河南洛阳南少康纶相传今河南商丘虞城县西夏邑相传今河南商丘夏邑县帝丘见上杼原一说今河南济源西北2公里庙街原城杼、槐、芒、泄、不降、扃老丘相传今河南开封市开封县陈留镇廑、孔甲、皋、发西河一说今河南安阳东南桀斟鄩偃师二里头遗址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

方国

方国是由原始氏族部落转化形成的小型国家。这些邦国位于王畿之外,不受夏后直接管辖。一些方国只是大的部族,另有一些较大的方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组织,规模甚至大于夏后氏。有穷氏代政期间,少康曾投奔有仍、有虞氏,在那里承当牧正和庖正。有仍氏又名有任氏,风姓,居于山东济宁微山湖畔,是太昊、少昊的后裔。有仍与夏后来往密切,之间有通婚现象。相妻缗来自有仍。相被寒浞杀害时,缗已方妊,她避居故乡,在有仍生下少康。少康复兴后,封有仍族人于任国。有虞氏乃虞幕、帝舜之后,活动于豫西北、晋南古汾水流域。舜老时,认为己儿商均不贤不肖,所以禅位于禹。禹仿效尧传舜时舜先让位于尧子丹朱的做法,让位于商均,然民众纷纷拥护禹而不理睬商均,于是禹继承了帝位,将商均分封于河南虞城附近。四世后,夏室中衰,年轻的少康逃到有虞避难,得到了首领虞思的大力协助,这才使夏室终得扭转局势,有虞氏直接关系到了夏后氏的存亡。一说偃姓乃皋陶后裔。禹老时,荐皋陶为继承人,然皋陶先禹而死,禹又荐伯益。禹死后,伯益效仿常规,先让位给禹子启,不料启深得民心,得到了民众的拥护,伯益失权。益不善罢甘休,于是与启作战,结果战败被杀。皋陶之后被封于东南六、英、许三地。有扈氏为夏之同姓部落。启夺益位,有扈不服,以“尧舜举贤,禹独与之”为名反对启的统治,结果在甘大战中失败,其部众被罚贬为牧奴,世代从事畜牧。胤子伯靡原为臣服夏后的部落首领,太康失国时又归附后羿,寒浞杀羿后逃奔有鬲氏。靡闻知少康准备复兴夏室,组织有鬲、二斟兵民与少康会师。斟灌、斟鄩氏统称“二斟”,与夏后同为姒姓,是夏代早期重要的亲夏氏族。二氏族在夏后氏的东南迁徒过程中与之融合,夏代晚期斟鄩之地更成为夏后的都邑,偃师二里头遗址可能就是斟鄩。无王时期,寒浞命子浇率兵灭二斟,同时杀死躲避斟鄩的夏后相。其剩余势力又在数年后加入少康和伯靡的联军,复兴夏室。有缗氏为少昊另支后裔,是夏晚期东方的强大方国。夏桀在有仍召开盟会,有缗首领因不满桀的统治,愤慨归国,桀遂灭之。有莘氏,帝喾高辛氏之后裔,启时的支子封国。夏商之际,在伊尹的帮助下,有莘氏与商汤在北亳结盟,汤还从有莘氏娶妃。《山海经》之海外四经记录了夏朝周边的许多方国“国”名,可能纯属神话亦可能是远古部落名称的讹化。

政治

官制

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世袭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礼记·祭义》言,“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反映夏人对官位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夏代的职官已有明显的高低等级区别。夏后,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下属的军队、官吏和监狱等,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夏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史记·夏本纪》云:“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子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六卿”,《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九州的五服贡赋是夏后氏的主要经济来源,“夏后氏官百”中当有诸多官员专司赋役征发事务。车战是夏代的主要战斗形式。蔡沈《书经集传音释·甘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商、周时期。正,是夏代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见诸文献的有车正、牧正、庖正等,分别为管理车辆、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传·定公元年》云:“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之庖正。”夏朝设置太史令。太史令终古以谏桀无效而奔商闻名于世。《墨子·耕柱》记载夏后启铸造陶鼎于昆吾时曾通过他的卜官,翁难乙,求问天神。《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夏后向四处巡征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作“遒人”、“瞀”、“啬夫”应该都属于“工”级的小吏。夏后可能还有专司占卜卜筮的“官占”。《夏书》又载,“辰不集于房,瞀奏鼓,啬夫驰,庶人走。”。讲述发生日食的时候,有“瞀”官击打大鼓以示于众,官吏和庶民各自奔走相告。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时的官吏。《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云;“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时之官。”《尚书·夏书》中有关于设官分职过程的概述,载道“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夏王还临时委任臣属执行专门的使命,犹如后世之钦差大臣。《史记·夏本纪》云:“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集解引孔安国曰:“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郑玄曰:“胤,臣名也。”夏朝已制定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所载《甘誓》,对军队的刑罚有具体阐述。“用命,赏于祖。”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僇于社。”集解引孔安国曰;“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僇之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也。”“子则帑僇女。”集解引孔安国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耻累也。”

历法

中国传统的干支纪年纪日法,起源是很早的。夏代末期的帝王有孔甲、胤甲、履癸(桀)等,都用天干为名,说明当时用天干作为序数已较普遍。夏代的历法,是中国最早的历法。当时已能依据北斗星旋转斗柄所指的方位来确定月份,夏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东偏北所谓“建寅”之月为岁首。保存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就是已知的有关“夏历”的重要文献。它按夏历十二个月的顺序,分别记述每个月中的星象、气象、物象以及所应从事的农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保存了中国最古的比较珍贵的科学知识。

刑法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土地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赋税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部落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荒服:距离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赋纳经济的看法,非必夏代实况。如铁、镂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见物品,夏时期的诸侯爵位也无法考证。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据道途远近及各地生产情况来缴纳不同的产物,应当为夏代实况。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在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都是在缴纳民户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炎武更据此认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将一家民户在数年之间的收成总和平均后取出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权辐射力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味着民众与贵族间没有太大的强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与夏后氏尚不完备的政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与方国部落的关系恶化,夏后桀四处讨伐,他提升田赋数额以充军费,从而加重人民负担,激化不满情绪,使之最终离弃夏后投奔商汤。征夏之际,汤曾誓言于众,“‘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指诉桀的主要罪状。桀在什一“贡”赋之外征役民兵,而后民众不满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转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农业生产义务外另有以兵役为主的徭役责任,其结果是助法体系下的商族的可动员兵力大于夏后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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